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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:它属于哪种合同类型?

时间:2024-12-09 来源:好用租赁

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:它属于哪种合同类型?

租赁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典型合同,它属于双务、有偿、诺成、转移使用权的合同类型。在我国《民法典》中,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1. 合同订立的一般要件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43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思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因此,租赁合同的订立首先需要满足这些基本条件。

  2.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: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使用、租金支付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。在实际操作中,这通常表现为租赁合同的签订,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物的种类、数量、用途、租赁期限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。

  3. 租赁物的特定性: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特定的,即租赁物应当是明确的、存在的,或者至少是可以确定的。如果租赁物不特定或不存在,合同可能因缺乏履行可能性而无效。

  4. 租赁期限:租赁合同应当规定租赁期限,租赁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,也可以是不定期。如果是定期租约,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;如果不定期,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需要遵守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。

  5. 租金: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应当支付的对价,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金的数额、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。

  6. 书面形式:虽然《民法典》并未强制要求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第707条,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实践中,为了避免纠纷,即使是短期租赁,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。

案例分析: 假设甲有一套空置的房屋,乙需要临时居住,双方口头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,每月租金1000元,租期为一年,但未签订书面合同。乙入住后,甲突然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要求乙搬出。在这种情况下,尽管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,但由于双方已经就租赁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,且乙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房屋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该租赁合同有效成立。甲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除非甲能够证明解除合同有合法理由,如乙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。

综上所述,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,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思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。同时,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特定,租赁期限和租金等主要条款也应当明确。在实际操作中,为了避免争议,建议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,尤其是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的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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